主办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36201212 网站标识码:5114210002.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的通知 | ||||||||||||||||||
2018-10-10 作者: 点击数: | ||||||||||||||||||
|
||||||||||||||||||
已失效 仁府办发〔2018〕43号
《仁寿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仁寿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建好仁寿县博物馆,规范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集宗旨 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展示仁寿县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强化博物馆功能。 第三条 征集主体 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主体是县文广新局。 第四条 征集范围 (一)与仁寿地域历史文化有关的文物。 (二)与仁寿地域历史文化有关的研究成果(图书、文献、资料等)。 (三)与仁寿地域历史文化有关的书画、陶瓷、篆刻、雕塑等优秀艺术作品。 (四)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藏品)。 第五条 征集标准 (一)征集范围内经专家鉴定为真品的文物(藏品)。 (二)国家一级美术师、全国美协书协会员、省美协书协理事以上或全国美术书法获奖者作品。 (三)高级工艺美术师、省级以上非遗传承人优秀作品。 (四)重大活动中的优秀作品。 (五)在艺术领域有影响力的艺术家的优秀作品。 第六条 征集形式 (一)捐赠。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和有偿捐赠。 (二)移交。接收考古发掘的移交文物;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藏品)。 (三)调拨。接收博物馆、文管所的调拨文物(藏品)。 (四)征购。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所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藏品),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五)竞拍。有选择地参加国内相关拍卖会,通过竞拍方式征集所需文物(藏品)。 (六)借展。借所有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展览,以双方认同的约定实施,与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征集程序 无偿捐赠的文物(藏品),由县文广新局对其文物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鉴定后,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书,颁发文物(藏品)捐赠证书;移交、调拨的文物(藏品),由县文广新局与移交、调拨部门完善接收手续。 借展的文物(藏品),由县文广新局与借出单位或个人拟定借展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 有偿捐赠或征购的文物(藏品): (一)合法性审查。县文广新局对该文物来源渠道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初步鉴定。县文广新局组织3名以上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鉴定,出具初步鉴定意见。 (三)实行征购计划管理。县文广新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征购或有偿捐赠计划,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四)组织鉴定和评估。按文物(藏品)的价值和类别,提请相关部门和专业协会推荐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价格区间意见。文物类的专家,由文物主管部门推荐,其他类的专家由相关专业协会推荐。 (五)组织价格谈判。由县文广新局和县财政、审计、国资金融等部门人员组成价格谈判小组,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价格区间,与所有方谈判,确定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征购的文物(藏品),双方最终确定的价格不得高出专家提出的价格区间范围;有偿捐赠的文物(藏品),捐赠补偿费用不得超过专家评估价格的30%。谈判期间,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将专家鉴定价格透露给征集目标物所有权人,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征集目标物有利害关系。 (六)征购(捐赠)价格的审定。谈判小组谈判后的最终价格,须按征购计划审批权限,报分管县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审定后,县文广新局与所有方签订有偿捐赠或征购协议。 (七)竞拍的文物(藏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县文广新局提出竞拍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 (八)县文广新局就文物(藏品)的征集过程形成报告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其中,涉及移交、调拨文物的,报县国资金融局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经费管理 文物征集经费在每年县财政预算的100万元征集费中列支,按计划合理使用,原则上不超支。若遇特殊重要文物征集,超过预算的,按程序向县政府另行请示。 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文物征集中发生的组织管理费用(含文物征集资料费、信息咨询费、借展相关费用及其他业务支出)一并在财政预算的征集费中列支。 第九条 藏品管理 县文广新局对征集的文物(藏品)要及时编列账簿,设立收藏征集物品专账,编写详细档案。 县文广新局应妥善保管文物(藏品),不得损毁,不得擅自出售、赠送或抵押。由于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文物(藏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由县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