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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仁寿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2018-10-1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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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好仁寿县博物馆,规范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我局代县政府草拟了《仁寿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为加快完善县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展现仁寿厚重的历史文化魅力,我县博物馆建设项目正有序推进,已编制完成《仁寿县博物馆展陈设计方案》,博物馆展陈框架基本形成,征集大量具有馆藏价值的文物(藏品),丰富博物馆内涵是当前我县博物馆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由于我县馆藏可移动文物较少,为加快博物馆建设,制定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加大文物征集力度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 2、《博物馆条例》(2015年) 3、《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 (二)起草的过程 2017年9月,成立了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4名省级文博专家为顾问、相关县级部门为成员的博物馆项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由县文广新具体负责博物馆建设的各项筹备工作。2018年2月,县文广新局向县委、县政府作了关于仁寿县博物馆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按照有关领导的要求,参照眉山市《三苏祠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由县文广新局草拟了《仁寿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办法》。 三、征求意见情况 1、分别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资金融局、县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意见。 根据《中共仁寿县委 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的意见》(仁委发〔2017〕10号)的文件要求,县财政局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经协商后,已将《办法》第七条征集程序中第(二)点和第(六)点整合修改为:计划管理。县文广新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征购或有偿捐赠计划,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鉴于所征集的文物仍归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县国资金融局要求按照《仁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仁寿县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县审计局、县法制办原则上同意该《办法》。 2、县文广新局法律顾问律师提出了如下意见: (1)建议将全文的“持有”字样调整为“所有”。因为文物(藏品)持有人不一定是所有权人,可能是基于抵押、留置等方式持有,不具备处分权。 (2)建议将第六条征集形式中第(四)项调整为“(四)征购。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所有人自愿出售……”并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对目标文物(藏品)的来源、权属问题及是否被设立了抵押、担保等权利瑕疵进行审查。 (3)建议将第六条征集形式中第(六)项,最后增加“与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此为我国《文物保护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建议摘抄至本项中。 (4)建议在第七条征集程序中,增加“在接受捐赠、进行征购前,对拟接受捐赠、进行征购的文物来源渠道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来源不明的文物,建议停止交易。若涉嫌违法犯罪,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5)建议在第七条征集程序中,增加关于借展文物、藏品的情况,相关费用审批和报备等程序。 (6)建议在第七条征集程序中,增加“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将专家鉴定价格透露给征集目标物所有人”、“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征集目标物有利害关系”或相似内容。 (7)建议在第八条经费管理中,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文物征集中发生的组织管理费用设置金额上限,以及超过上限的报备审批程序。 (8)建议将第九条藏品管理项下的内容进行更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同时建议藏品的档案一式多份,避免意外损毁。另外对保管藏品的费用来源没有说明。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0条,主要包括对文物(藏品)征集的主体、范围、标准、形式、程序、经费管理与藏品管理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尤其明确了将博物馆文物征集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办法》是我县博物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对规范文物(藏品)征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建议审议通过,县文广新局按照《办法》要求,加大文物征集力度,确保县博物馆按期竣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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