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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人才绿卡”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2018-11-0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778711277/bgs/2024-004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11-02
 发布机构  仁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已失效

政策文件解读

仁府办发〔2018〕4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人才绿卡”管理办法》《仁寿县关于支持企业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仁寿县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仁寿县“人才绿卡”管理办法

为吸引和聚集成长型中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有力支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仁寿育才工程”实施方案》(仁委办〔2018〕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仁寿县“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是经仁寿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发放的,为仁寿县优秀人才提供有关政策待遇、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的凭证。“人才绿卡”与身份证绑定使用。       

第二条 实施“人才绿卡”制度旨在集成各项人才政策服务工作,建立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方便快捷、运行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 “人才绿卡”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才办)牵头负责,县卫生计生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协调推进。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人才绿卡”服务对象为仁寿县境内企事业单位从县外、国(境)外引进或自主培育的各类专业人才。“人才绿卡”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人才绿卡(C卡)”:指经县人才办组织评选的县内优秀人才;获得全日制大学硕士以上学位并在仁寿县境内就业满6个月的优秀人才;《仁寿县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和认定办法(试行)》明确的创新人才类别。人才名单以当年县人才办发布的名单为准。       

(二)“人才绿卡(B卡)”:获得国家、省、市经济建设、创新创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工作表彰的专业技术类人才,经县人才办认定,为仁寿县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仁寿县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和认定办法(试行)》明确的精英人才类别。       

(三)“人才绿卡(A卡)”: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及其项目负责人,省级以上技术能手;《仁寿县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和认定办法(试行)》明确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类别。       

以上人才的认定由县人才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综合考评认定,认定后的人才名单在公共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人才办按人才类别发放相应绿卡,各类绿卡持有人享受相应等级服务项目及政策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人才方式包括刚性引进和柔性引进。通过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的,每年在仁寿县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交通服务。A、B、C类持卡人可在仁寿县境内享受免费公交服务,每月免费乘坐次数不超过60次。       

第七条 住宿服务。A、B、C类持卡人工作日住宿华生宾馆、金马宾馆、盛景丽园酒店、裸伊谷特色民宿指定房型的,可享受房费8折优惠,每年累计优惠次数不超过10次。       

第八条 旅游服务。A、B、C类持卡人在仁寿县山外青山航空旅游特色小寨体验滑翔伞项目,每年可享受一次8折优惠体验。       

第九条 医疗服务。A、B、C类持卡人在县人民医院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服务,并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挂号就诊。       

第十条 政务服务。A、B、C类持卡人享受工商税务绿色通道服务,在申办、变更企业登记、企业年报等业务时,工商及行政审批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优先为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订制式专属服务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第十一条 政策奖励。A、B、C类持卡人在仁寿本地企业供职,开展科技创新且成果在仁寿县转化落地,并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返还给个人。       

第十二条 户籍服务。A、B、C类持卡人可在仁寿全县范围内自由选择城区(或城镇)为落户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登记为城镇居民。落户人或者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人才绿卡”和有关材料到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金融服务。为A、B类持卡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设立“人才绿卡”服务窗口,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在开立账户、办理本外币业务、资金结算、办理贷款、办理保险等方面提供优先、优惠金融服务保障。A、B类持卡人在仁寿县新创建企业,并依法依规获得银行贷款,县财政2年内每年按不同贷款额度分别给予50%(最高1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       

第十四条 教育服务。A、B类持卡人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其随迁子女随到随读、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定。除行业特殊规定外,A、B类持卡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就业服务。A类持卡人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人才所在单位申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按照“对口对应”的原则统筹安排。A类持卡人配偶在县外企业就业或无业的,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园区共同负责按其就业意愿优先推荐在县内企业就业。       

第十七条 科研服务。A类持卡人申报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时,县发改、科技等有关部门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安排专人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住房服务。C类持卡人免三年租金租住4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房。B类持卡人免五年租金租住6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房。A类持卡人长期免租金租住6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房。有公租房房源的情况下,以住房实物保障;若无公租房房源,则以租赁补贴形式保障。       

第四章 服务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向行业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提出申领“人才绿卡”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后报县人才办核准相关材料后,向申请人授予绿卡。       

第二十条 持卡人有某项服务需求的,本人或用人单位凭“人才绿卡”及相关材料,直接到有关部门按流程办理,有关部门服务专员全程跟踪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有关部门协助用人单位,积极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前期服务。符合“人才绿卡”申领条件的,与单位签订引进合同或创办企业注册后,引导其申办“人才绿卡”。       

第五章 使用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人才绿卡”仅供本人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县人才办报告及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载事项为人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不能随意拖延或增加流程、要件等。确需变更的,应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局安排专项经费保障“人才绿卡”服务工作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仁寿“人才绿卡”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统筹“人才绿卡”服务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涉及“人才绿卡”服务的有关职能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才办。       

第二十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人才绿卡”每年复核1次。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因故不在本县继续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才办,收回“人才绿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绿卡有效期内,私自将绿卡借予他人或本人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一经发现,取消持卡资格并收回绿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仁寿县关于支持企业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根据《中共仁寿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仁委〔2018〕63号)和《“仁寿育才工程”实施方案》(仁委办〔2018〕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依据《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18〕9号)中规定的在仁寿创新创业高层次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菁英人才和创新人才。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申报组织。每年初由县人才办会同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分析编制急需紧缺专业岗位目录,组织各用人单位申报需要认定的人选。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本人填写申请表,交验有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用人企业初核,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后签署意见;       

(三)县经信局复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县人才办。       

第五条 审查把关。县人才办、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建库管理。县人才办、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仁寿县高层次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责任追究。用人企业和申请人在申请人才类别认定时,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认定,同时取消其享受的人才政策待遇,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方式

第八条 刚性引进方式       

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财税关系,本人的人事关系、纳税关系均在仁寿县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实际需要薪酬可采取年薪制、周薪制和奖励股权期权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协商确定,也可采用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技术转让收入提成、技术成果转化利润分成等方式。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柔性引进方式       

对以兼职、讲学、咨询服务、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等方式服务仁寿发展,不转关系、不迁户口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鼓励县域企事业单位采取聘用制、雇员制、助理制等形式引进。对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县域企事业单位,支持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顾问、技术外包等方式解决专业性问题,柔性引进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支持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从事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优先申报各类专项资金。       

(二)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薪金,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据实单列,并进入成本核算。对企业用于引进培育人才、研发创新的投入,可按税法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公司年薪50万元以上,或现有县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在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每年按照留存县本级部分的30%给予个人奖励,连续奖励3年。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人才层次,对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菁英人才、创新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推动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成功,或“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县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推动企业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推动企业在天府股权交易中心“特色板块”挂牌成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仁寿县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享受相应安居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政策       

(一)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协议(聘用合同)且服务期满2年的,根据用人单位鉴定意见,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人才层次,对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菁英人才、创新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特别优秀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报县委、县政府研究,给予特殊奖励。       

(二)对县域内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每年度一次性柔性引进院士或博士后1人的,给予引进单位2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度一次性柔性引进院士或博士后2人的,给予引进单位3.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度一次性柔性引进院士或博士后3人及以上的,给予引进单位5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三)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仁寿县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享受相应安居保障政策。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或入选3个月之内未到岗工作的,或管理期未履行工作合同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高层次人才入选资格,不再保留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一次性奖励(资助)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伪造申报资质、隐瞒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的用人企业,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监管。县人才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资金监督小组,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用人企业应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或挪用。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仁寿县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同时废止《仁寿县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暂行办法》,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仁寿县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仁寿育才工程”实施方案》(仁委办〔2018〕5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按照《仁寿县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和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菁英人才和创新人才。所称引进人才,是指按县委、县政府统筹安排,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引进或用人单位经批准自主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经确认为仁寿县高层次人才,且在仁寿县域范围内无住房,并未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选择申请享受安居保障。       

第三条 人才安居坚持“突出高端、重点支持”原则,对我县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对个别特殊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寿县行政区划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其他有关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居住保障

第五条 由仁寿县住建局会同仁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筹筹集房源,结合正在实施的仁寿县人才公寓项目打造一批人才公寓,可直接拎包入住。       

第六条 对从县外引进人才,在仁寿县及县管园区创业工作,没有稳定住所的,可按以下标准申请居住县城区人才公寓:       

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长期免租金租住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房;       

领军人才,免5年租金租住8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房;       

菁英人才,免3年租金租住6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房;       

创新人才,免2年租金租住40平方米人才公寓住房。       

第七条 申请免租金租住人才公寓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初审并作出担保;       

(二)县人才办会同县人社局进行审核;       

(三)本人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免租金租房协议。       

第八条 由县住建局、县国资金融局、仁寿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牵头,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打造一批高层次专家周转房和特殊高层次人才公寓,对柔性引进在仁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专家和经“一事一议”审定的特殊高层次人才提供拎包入住安居服务。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愿租住人才公寓或因其他原因自行承租住房的,可在聘期内按年度参照以下标准发放租金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首个聘期:       

顶尖人才,给予4万元/年的租房补贴;       

杰出人才,给予2万元/年的租房补贴;       

领军人才,给予1.5万元/年的租房补贴;       

菁英人才,给予1万元/年的租房补贴;       

创新人才,给予0.5万元/年的租房补贴。       

第十条 按照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足球即时比分〈眉山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眉房金管〔2018〕24号)要求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相关优惠政策,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本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县内的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租房可按实际支付费用提取;申贷缴存时限缩短为一个月,贷款额度提高到购房总价款的60%(不超过70万元);对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公积金优质服务,创建绿色服务通道,实行“订制化”和“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三章 安家补助

第十一条 对从县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用于人才在仁寿县域范围内购买商品房:       

顶尖人才,每人100万元,首次聘用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杰出人才,每人50万元,首次聘用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领军人才,每人30万元,首次聘用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箐英人才,每人15万元,首次聘用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创新人才,每人8万元,首次聘用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符合五类人才多款条件的,按最高类别计发,不重复发放。夫妻双方同属享受安家补助条件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标准发放。       

第四章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对从县外引进和在仁创业工作的人才,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顶尖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       

杰出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       

领军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       

第十四条 纳税关系在县本级的规模以上企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以及在一线岗位从事本技能工作的高级技师等人才,按下列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800元/月;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500元/月;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400元/月。       

第十五条 有管理期的人才,生活补贴在管理期内每年计发1次,以聘期为计发周期。无管理期的人才,生活补贴发放3年。符合多款条件的,按最高类别计发,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须在7日内向县人才办报告备案,停止执行人才享受的生活补贴。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享受人才安居保障政策的高层次人才,须与县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携项目、资金、技术到我县创办企业且在当地已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八条 人才安家补助、生活补贴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县人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       

(三)县政府审批;       

(四)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到用人单位,及时发放。       

第十九条 已享受四川省或眉山市有关人才安居政策的人才,不再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引进和在职人才是公务员的,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助政策。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按照选调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居政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已向高层次人才提供购房补助、租房补贴或住房的,视同已享受政府的安居保障优惠政策,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条 申报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的企业,应是在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且缴纳税收不得低于上年度的规上企业。由县经信局进行判定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核算落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人才安居政策支持时,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不再受理其安居申请,并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发放补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人社局报备高层次人才工作变动情况。高层次人才不再符合安居保障政策后,应主动及时申请退出。       

第二十四条 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安居保障合同应当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人才公寓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一)租住人在保障期限内,触犯法律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租住人已购买商品住房的;       

(三)租住人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其他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情况的。       

第二十五 条租住人才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的对象由县人才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定期进行资格复审,对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或停止发放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2年后,根据仁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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