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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足球即时比分《仁寿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18-11-28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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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 仁府办发〔2018〕47号
《仁寿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仁寿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我县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眉山市处非办《关于转发四川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眉处非领办〔2018〕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对本县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立案查证属实的,适用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章 举报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或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三章 举报途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向仁寿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举报。 举报电话:028—36222128; 电子邮箱:*********@qq.com。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公布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含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受理的相关案件; (三)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四)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五)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县处非办与相关部门协商奖励事宜,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提供部分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为四级线索。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3000万元(不含)以上至5000万元(含)以下的,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三级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不含)以上至1亿元(含)以下的,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的举报线索为二级线索。奖励人民币8000元。 (四)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直接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为一级线索。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九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据实安排,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县处非办应在公安等部门作出立案侦查后,已确定该案为非法集资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权利。 第十二条 县处非办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奖励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法委托他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县处非办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告知、奖励申请、奖励决定、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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