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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 ||||||||||||||||||||||||||||||||||||||||||||||||||||||||||||||||||||||||||||||||||||||||||||||||||||||||||||||
2019-05-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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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仁府办发〔2019〕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县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强化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知。 一、履约保证金管理 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国家投资工程的实施,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由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作为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类履约保证金。国家投资工程,是指在仁寿县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金额、时间,足额收取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函自行失效。 (一)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由项目业主按规定核算应缴金额,中标人按核算金额将履约保证金以非现金转账方式缴纳至仁寿县财政专户,或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担保(具体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为准),县属国有公司作业主的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至国有公司专户。项目业主根据中标人缴款后的银行回单建立台账,并在本单位代管资金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分项目核算。 (二)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项目承包单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退付审批表》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退付所需相关资料,项目业主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项目(行业)县级领导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分管项目(行业)县级领导审批意见,按财政代管资金清算支付办法办理退款。 (三)已缴纳至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待要件具备后,仍按原程序退付。 二、压证施工管理 (一)我县国家投资工程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方可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 (二)已压证至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人员证件,待要件具备后,仍按原程序退还。 三、合同签订及备案 我县国家投资工程应当在中标人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实行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压证的前提下,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承包合同。项目业主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合同报送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备案,备案部门须对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 四、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对我县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投诉处理、合同履行的综合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合同是否经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款;县审计局和县委巡察办应当对工程履约保证金收退、主要人员压证及合同备案等情况,纳入各单位审计和巡察范围,切实加强项目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本通知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仁寿县国家投资工程履约保证金退付审批表 2.仁寿县国家投资工程主要人员压证登记表 3.仁寿县国家投资工程承包合同备案登记表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附件1 仁寿县国家投资工程履约保证金退付审批表
附件2 仁寿县国家投资工程主要人员压证登记表
附件3 仁寿县国家投资工程承包合同备案登记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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