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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 ||||||||||||||||||
2020-08-1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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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农发〔2020〕66号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上级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全县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指导各镇乡(街道)进行规范管理,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审批、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因地制宜编制《仁寿县新农村建设农房设计导则和方案图集》。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根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的《仁寿县新农村建设农房设计导则和方案图集》,完善农房新建、迁建、改建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四)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镇乡(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日常工作,接受县级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镇乡(街道)国土、城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承担宅基地相关工作,接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城乡建设局工作指导。各镇乡(街道)负责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级干部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二、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 农户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农房设计图原则上只能从《仁寿县新农村建设农房设计导则和方案图集》提供的户型中进行选择。 (二)村(居)民小组(或村(居)委员会)受理 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须对农户拟建房选址是否符合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农户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镇乡(街道)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村委会公开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乡(街道)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村(居)委员会报送资料: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征求意见材料、村(组)会议记录、村(组)张榜公示材料。 (三)镇乡(街道)审核批准 镇乡(街道)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各镇乡(街道)统一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一个宅基地申请服务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受理后,即日转交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召集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联审联办。审批工作中,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合基地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送国土(城建)办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国土(城建)办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该项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镇乡(街道)政府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镇乡(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乡(街道)政府审批。 镇乡(街道)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签批《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镇乡(街道)政府需核发的资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镇乡(街道)政府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监督管理 (一)全面落实“三到场” 镇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自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城建)办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国土(城建)办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向乡镇(街道)申请验收,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 (二)开展动态巡查 各镇乡(街道)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三)依法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镇乡(街道)要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利用无人机、高清地图比对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制止和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未批先用、骗取批准、非法审批、破坏耕地、超面积用地等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违法违规建设的宅基地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坚决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建设宅基地的现象。 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各镇乡(街道)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要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好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各镇乡(街道)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动,需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变更备案。 (二)限时办理。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除复耕旧房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新房建成后90天内拆除复耕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拆除复耕的必须拆除复耕。 (三)严格问责。坚决杜绝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依法严肃问责追责。 本通知于2020年9月6日起生效。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7.仁寿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仁寿县农业农村局 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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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1—7.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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