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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民政局关于《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 ||||||||||||||||||
2019-04-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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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眉山市民政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眉市民发〔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与我县现行的《仁寿县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仁府办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办法》)发生了政策变化。 (一)扩大了救助范围。《通知》规定: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在本市生活、就业、居住且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均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办法》规定:救助对象为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人员。 (二)提高了救助标准。《通知》规定:支出型对象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保障标准的6倍,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提高救助额度;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一次性不超过10000元。《办法》规定:由乡镇负责实施救助的,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人;火灾由县民政局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户;重特大交通事故(无责任者)、雷击、溺水等意外重特大事件中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由县民政局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人;特殊情况经乡镇实施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乡镇上报,县民政局实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简化了救助程序。《通知》规定:对急难型临时救助简化程序,实施“先行救助”,事后完善信息资料;对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办法》规定: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二、起草过程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临时救助政策,进一步做好我县临时救助工作,按照县领导在仁寿县人民政府送批件163号上的批示,我局会同县财政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和县法制办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政策衔接和强化保障。一是救助范围。1.救助对象范围,指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我县派出所发放的居住证的实有人口(均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县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突发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2.救助对象类型,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二是救助标准。支出型对象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保障标准的6倍,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一次性不超过10000元。三是救助程序。对急难型临时救助简化程序,实施“先行救助”,事后完善信息资料;对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四是政策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和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同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五是强化保障。县财政局按照人均每季度1元标准安排各乡镇临时救助资金,县民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各乡镇,由各乡镇统筹包干使用。各乡镇要用好用活临时救助金,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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